河南通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通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81民初938号
原告: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地址:高平市三甲镇三甲北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9月2日生,汉族,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通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鹏,任经理。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99号9-10层H号。
原告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通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