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通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通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546号
原告河南通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绍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河南通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河南通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