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市政混凝土加工厂与河南通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27368号
原告郑州市**市政混凝土加工厂,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号,注册号410105000178405。
法定代表人车淑轩。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通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99号9-10层H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2647187J。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郑州市**市政混凝土加工厂诉被告河南通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州市金水市政混凝土加工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市政混凝土加工厂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通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市政混凝土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计元1044元,由原告郑州市金水市政混凝土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