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合胜业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朗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5583号之一
原告:***合胜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道烽火五金建材水暖市场C区4栋17号。
法定代表人:杨延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朗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黄梅镇中心城四栋17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宝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第三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武汉宝业中心A栋22层。
法定代表人:孙金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合胜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朗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2022年8月1日,原告***合胜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胜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胜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计512元,由原告***合胜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佶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