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11113号
原告:**娲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洲区阳逻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湖北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宝业中心A栋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娲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娲石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娲石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娲石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市铭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