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3173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7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功成,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恒威**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
区徐古街正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武汉宝业中心A栋2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恒威**劳务有限公司、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