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1民初10345号
原告:湖北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告湖北某公司与被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