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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10345号 原告:湖北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城。原告湖北某公司与被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      玉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