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普拉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19)陕0112 民特36号
申请人***,男, 1973年XX月XX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陕西普拉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程辉,男,1982年XX月XX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普拉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魏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普拉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7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陕西普拉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申请人***电梯安装费335134元,自2019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最低支付1万元,于2021年5月底日前全部付清;双方纠纷就此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普拉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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