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普拉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32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0年04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 陕西普拉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普拉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执行费6546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执32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曹青元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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