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10811号
**、陕西普拉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普拉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186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普拉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案款专户交纳了本案全部案款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0811号案执行完毕,于2021年10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