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5民终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3479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北湖东路暨阳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59953755U。
法定代表人:王晓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解放中路**鹏腾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8858338。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5民终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8月1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561532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11月5日已执行0元,执行费已收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华兵
审判员  郭河华
审判员  姜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