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7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88583-3,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7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另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4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1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通过邮政EMS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仍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先后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三、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终本案件。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将执行进程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控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84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案涉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顾洪健
审 判 员 王卫国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书 记 员 陈博威
特别提示:
本院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均自上述查封、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前,若案涉债务尚未履行完毕,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上述财产自动解除查封、冻结的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