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37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88583-3,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执行人:陆耀芳,女,195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生效的(2012)门商初字第0266号民事调解书。现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2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洪健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胜舜
书 记 员 俞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