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执33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执行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8858338),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平(已死亡)。
被执行人:***,女,195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门商初字第0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门商初字第0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洪健
审 判 员 沈 娟
审 判 员 王 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胜舜
书 记 员 俞陈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