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9)苏0684执保131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9)苏0684民初49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月2日对被申请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帐号18×××88)、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帐号3206250101201000002368)的银行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人民币37万元,实际分别冻结到银行存款人民币1482.16元、0.04元。冻结存款的有效期至2021年1月2日止。于2020年1月3日查封了担保人钱友诚、仇惠珍名下的的位于海门市海门街道嘉南花苑11幢204室及11幢车库16室不动产。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至2023年1月2日止。于2020年1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于海门市海门(镇)街道通源新村319幢不动产。轮候查封不动产的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续期的,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续期的,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后果自负。
本次财产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