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执239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5月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执行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88583-3,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684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南通市鹏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2012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99425元以及自2013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时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用919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执行费3641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商品房等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海门镇解放东路435号鹏腾公寓四层,本次为轮候查封;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机动车,本次为轮候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另,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多起未结执行案件。 本院经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及其下落。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及下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