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民终7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永宁路**。
法定代表人:戴苏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审被告:盐城市龙冈小学,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上诉人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龙冈小学、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治
审判员***
审判员*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