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25民初275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区永宁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02295。
法定代表人:戴苏文,职务董事长。
被告: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沿海分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沿海经开区迎宾大道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MA1UXMAXXG。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113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陕西省平利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系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交(宜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人民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MEE6B0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系中交(宜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沿海分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宜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袁丽
人民陪审员任波
人民陪审员祁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