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25民初275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区永宁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02295。
法定代表人:戴苏文,职务董事长。
被告: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沿海分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沿海经开区迎宾大道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MA1UXMAXXG。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113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陕西省平利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系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交(宜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人民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MEE6B0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系中交(宜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沿海分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宜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袁丽
人民陪审员任波
人民陪审员祁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