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541号
原告: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02295,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永宁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0CCKM6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街道惠山大道16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