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恢138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顺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战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祁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顺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初8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224886.38元、资金占用费26479.7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5元,本案执行费374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鑫顺和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02执恢13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利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沛
书 记 员 雷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