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佳某某(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3552号之一
原告:佳***(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村委会南400米。
法定代表人:崔佳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子才,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安益前街**。
法定代表人:祁涛,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原告佳***(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佳***(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无法送达,其也下落不明,且《木材模板销售合同》货物的使用人及付款人均为***,其也承认欠申请人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苏 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