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13执19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6月2日出生,住大同市平城区柳港园A区1-1-1101。
被执行人: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200602170883D,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安益前街47号。***与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付还***人民币50000元、诉讼费1089元,向我院交纳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未支付。经我院在银行、证券、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向我院申请终结本交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国怀
审判员  左建同
审判员  白向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