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13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
被执行人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市安易前街47号。
法定代表人:祁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8527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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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樊国怀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