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13执11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融森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祁涛,男,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执行人:薄海荣,女,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执行人: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融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大同市安益园小区1号楼1层6号、大同市安益园小区1号楼6单元2至6层房屋为被执行人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安益园小区1号楼1层6号、大同市安益园小区1号楼6单元2至6层房屋。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