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213民初73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2日生,无业,住大同市。
被告: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安益前街。
法定代表人:祁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5万元及利息12000元(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两项共计6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工程地点内,承包方式、为被告将6#、7#、8#、9#,工程的主体结构及二次结构以大清包的形式发包给原告”。原告于2018年1月3日给被告支付了工程保证金共计5万元,被告并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并加以公章。2018年3月31日,被告给原告另写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于2018年4月8日进场开始施工,如进不了场地退还原告所交被告的保证金5万元”。被告未履行《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其违约。导致原告至今未进场施工。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无果。综上所述,被告未按约定如实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照《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至法院。
被告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亦未提
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1、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务承包合同关系;2、收据1份,证明被告已收取原告工程质保金5万元。被告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3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内,承包方式及内容:甲方(本案被告)将太原市住宅小区工程6#、7#、8#、9#楼工程的主体结构及二次结构以大清包的形式发包给乙方(本案原告)施工,工程开竣工时间:2018年3月15日施工2018年9月30日内竣工……。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交来工程违约金、保证金在肆层退付,人民币伍万元整。”
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据能证实原、被告签订合同当日,被告收取原告5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现有证据看,双方所签合同并未履行,被告收取并占有原告50000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的利息12000元(按照月利率2%),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负担1089元,由原告负担2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马力
人民陪审员  肖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