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慧芃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仕创铝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9861号 原告:江苏慧芃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四通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茜雯金属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大叶公路7888-7932号8幢263室。 法定代表人:付记。 被告:安徽仕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工业园区**路与牌碑路交口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昱成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2段3号院波普中心4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盛隆兴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篱笆园南路10号院1号楼1层3**1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工业区乘运道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塔子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塔子湖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慧芃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茜雯金属处理有限公司、安徽仕创铝业有限公司、北京昱成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盛隆兴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塔子湖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慧芃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慧芃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