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4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工业区乘运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安县金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孟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景顺德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广阳大街9号1幢1层A12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琼海华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万泉河口滨海旅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安县金筑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景顺德兴科技有限公司、琼海华悦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2022)京0111民初12137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工业区乘运道20号,本案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北京景顺德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因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