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1731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展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展华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