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4民初7549号
原告平金有,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女,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平伟东,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上列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浙江善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市市区河道整治建设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仙林桥直街3号仙林大厦8层、9层(部分)。
被告浙江展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水墩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水墩社区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金有、***、平伟东诉被告杭州市市区河道整治建设中心、浙江展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水墩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三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