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02民初1788号
原告:绍兴市兆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展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村。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绍兴市兆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展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7日立案。原告绍兴市兆山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市兆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