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鸿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鸿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刁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2执320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鸿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明珠。
被执行人刁乾,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水泉镇刁岭村。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鸿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刁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002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车辆损失、评估费、租赁费合计**元、案件受理费**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9)鲁1002执3209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2、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11月27日和2020年2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只有少量存款,其名下登记有鲁KPT9**号机动车一辆,该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已烧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反馈的查询信息进行了核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线下查询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3月10日,本院就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和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1002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据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