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2执保1576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君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三山大街海德建工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市鸿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温泉明珠小区2#407室。
法定代表人:尉旭光。
申请人烟台君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鸿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1002执保1576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鲁1002执保1576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