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531民初177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9号楼西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和被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欠付原告的工程款497168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和被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欠付工程款4971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35774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4971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暂定7621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以上暂合计609157元);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长期借用被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西北火电公司”)的资质对外挂靠收取挂靠管理费,2017年7月份,原告承揽了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5V-110KV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施工锡林**电业局新村35千伏变新建II回线路工程分包工程,该工程位于内蒙古锡林**盟多伦县××乡××村××村。因原告没有施工资质,被告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电建公司”)介绍由原告挂靠西北火电公司的名义承揽该工程,为此,被告电建公司与西北火电公司于2017年7月份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西北火电公司分包完成锡林**电业局新村35千伏变新建II回线路工程分包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组织机械、人工、材料入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电建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进度款,但是因为被告西北火电公司和**毫无诚信,收到电建公司的工程款后无故扣留,为此,原告终止了电建公司与西北火电公司合同,后经结算,原告以西北火电公司的名义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值为1954077元,结算后,被告电建公司扣除84077元质保金后剩余1870000元在2018年2月初全部支付给了西北火电公司,西北火电公司收取电建公司的工程款仅支付给原告1456909元,尚欠497168元无故不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为锡林**电业局新村35千伏变新建II回线路工程分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已按照西北火电公司和电建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多年,现被告西北火电公司和**收到电建公司的工程款拒不支付原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你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92.00元,减半收取4,946.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