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92民申1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威海市源进车队,组织机构代码7207859-1,住所地威海经区蒿泊。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平,威海市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新船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90392802J,住所地威海经区皂北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山东威扬律师事务律师。
原审第三人:威海市宏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178号码13。
再审申请人威海市源进车队与被申请人山东新船重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威海市宏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09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威海市源进车队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威海市源进车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威海市源进车队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辛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