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830号
原告:湖北省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征鸿,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东海,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省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东海、汤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40元,本院减半收取53020元,由原告湖北省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唐勋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