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杨家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毅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9075-1号 申请人:***,男,1973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毅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瓦房店市杨家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毅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杨家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毅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杨家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92,787.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毅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杨家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92,787.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毅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杨家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92,787.2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