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9075-1号
申请人:***,男,1973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毅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瓦房店市杨家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毅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杨家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毅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杨家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92,787.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毅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杨家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92,787.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毅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杨家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92,787.2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