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杨家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毅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9075号 申请人:***,男,1973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毅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瓦房店市杨家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毅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杨家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毅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杨家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92,787.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2992101041320210002355)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毅都(沈阳)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杨家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92,787.2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