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达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尖山娄屯建材厂、大连金达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584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尖山娄屯建材厂。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5792033459Q。 被执行人:大连金达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五一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44074922。 申请执行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尖山娄屯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大连金达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本息513289元及利息、执行费7533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于2022年11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金达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及光大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