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长春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与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2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立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越大街。
法定代表人:郑喜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益红,吉林丰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春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上诉人长春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雨萍
审判员  胡月皓
审判员  时 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