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喜凤;被执行人:吉林省国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027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伟。
关于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国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2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吉林省国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显示屏制作安装费及维修费72,000元;二、被告吉林省国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21,600元;三、驳回原告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47元,被告吉林省国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2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国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94623.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2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同玉
审判员  闫 涵
审判员  王景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