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闻信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427号
原告: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越大街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30775545Y。
法定代表人:郑喜凤。
委托代理人:刘益红,系吉林丰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闻信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1806-18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69326653。
法定代表人:MargaretMaConnolly。
被告:广州闻信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566号5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W7911E。
负责人:张明
原告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闻信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闻信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38元,由原告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穗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丽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