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3民初681号
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开发区大路33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宏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昝春荣,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运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悦,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以被告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已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郑玉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