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1民初1261号
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94660131161E,住所地:四平市开发区大路3399#。
法定代表人:高宏亮,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昝春荣,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志军,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告:新能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17866493J,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旗王爱召镇园子圪卜村。
法定代表人:张晓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会,新能能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新能能源有限公司已将拖欠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款项结清,现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6元,由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春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