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1民初1260号
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94660131161E,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开发区大路3399#。
法定代表人:高宏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春荣,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军,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07035U,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38号楼10层5-101。
法定代表人:金永生,董事长。
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MA0MYC3Q70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新奥化工园新奥大道1号办公楼二层。
负责人:张刚,总经理。
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12元,由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海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吕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