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3民初2018号
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开发区大路33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宏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云华,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住长春市,系该公司区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广,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区域经理。
被告:太谷县蓝天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明星镇开元桥南。
法定代表人:王爱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谷县蓝天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7元,由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子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