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3民初1925号
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开发区大路33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宏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太谷县蓝天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明星镇开元桥南。
法定代表人:王爱忠,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太谷县蓝天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房本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