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3民初1181号 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咎春荣,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所地:黑龙江省经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