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3民初1181号
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咎春荣,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所地:黑龙江省经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