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供热管理所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303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供热管理所,住所地新宾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供热管理所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吉0303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加工报酬11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工商总局、民政、车辆管理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执行传统调查的方式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其他到期债权等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已将上述情况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吉0303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待有生效执行裁定书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