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井研集益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826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乐山市井研集益建筑有限公司
关于**与乐山市井研集益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918792.08元及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乐山市井研集益建筑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918792.08元及利息,诉讼费11833.00元、执行费14088.00元被执行人乐山市井研集益建筑有限公司已缴纳。至此,芦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6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依法按照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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