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24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顺河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4555X。
法定代表人:刘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勇,男,该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尹晏军,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罗英,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陈思宇,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乐山市井研集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夏家桥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72087525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4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罗英、陈思宇、乐山市井研集益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4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昆